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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戶政
當前位置:
答復:新生嬰兒應當在1個月內,申請隨父或隨母落戶,1周歲以內的新生嬰兒,公安派出所可根據其父母申請、居民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和結婚證(非婚生不需要),當場辦理落戶,超過1周歲的新生嬰兒落戶需在派出所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后辦理。自2014年3月1日起,在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提供分娩信息等相關證明材料,由其出生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出具《出生醫學證明》。